長沙一律所因收費過低被警告處分(低收費為什么不可以)2021年6月2日據媒體報道,在代理一起民事案件中,最低可收律師服務費為41萬余元,但長沙一律師僅收5000元。近日長沙市律師協會官網通報了該起案例,認定該律師過分低于律師收費指導標準,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涉事律所和律師嚴某某給予警告的行業處分。
2017年5月9日,委托人劉某某經朋友介紹請求嚴某某律師代理潘某某訴劉某某等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礙于朋友情面,嚴某某律師決定接受委托,并指派肖某律師擔任該案劉某某一審程序的訴訟代理人。當日,湖南XH律師事務所與劉某某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費為5000元,至今未收到劉某某該筆律師費。調查組查證發現,肖某律師在代理過程中正常履職,沒有證據證明有違《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
同時,該案訴訟標的為15212400元,湖南XH律師事務所與劉某某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約定收費總額為5000元。依據《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標準》的相關規定,本案依照訴訟標的最低可收律師服務費為411248元,但本案《委托代理合同》約定收費總額為5000元,屬于采取過分低于律師收費指導標準進行收費的情形。
最終律協認定,由于沒有證據證明被處分人收取了委托人劉某某的律師費用,故“不向委托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的違規事項不能成立;被處分人構成“采取過分低于律師收費指導標準進行收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長沙律協的處理結果:給予湖南XH律師事務所警告的行業處分;給予湖南XH律師事務所嚴某某律師警告的行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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