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歷史中尋找中國》讀后感1500字相比于孫歌借助“形而下之理”在理論層面對抗抽象的普遍性之艱難,劉志偉以及華南學派僅僅將普遍性理解為一種分析歷史的結構過程時人為的認知結構。因此雙方盡管“共享”了對于精英與民眾、國家與社會、中心與邊緣等諸種宏大敘事的批判,但在各自的研究中卻邁向了不同的道路。后者在本書中成功展示了華南學派的研究方法和相關結論,無疑成為了本書的主角。我以為這種研究或可視作被多種現代理論所重構了的中國古代史,在其中可以看到如結構主義、年鑒學派、制度經濟學等社會經濟理論理論的深刻影響。
從方法論層面來說,劉所展現的“方法論自覺”其實是一種韋伯式的方法論謙抑。也就是說,懸置普遍性與本體的關系,普遍性在研究起點和過程中是一種策略性的選擇,在終點上以觀念的形式呈現為某種結構,他甚至在訪談中明確表示,終極的普遍性乃上帝之事。而他們所致力的區域研究之意義仍然在于方法論。個案的經驗研究的普遍性,是通過揭示能動的主體在既定結構中交往、實踐產生的集體性結果,為社會變遷過程的機制提供一種因果解釋,而這些機制在本質上仍然是價值中立和“理解社會學”的,它們最終是在方法論和人認識自身行動的層面對于普遍性的豐富。
具體來說,從有目的的人之行動作為邏輯起點,描述在人的交往活動中被組織化、制度化的結構單元和社會網絡,這種結構單元既制約著人的選擇,又成為人賴以行動的根據。在此,國家歷史被置換為人的歷史。而他所強調的總體史視野,非借助這一系列社會、經濟研究方法的重構而無法抵達。這里的原因或許并不復雜,因為要是仍然習慣于國家視角和普遍主義,那么唯有國家和普遍主義才具有整體性。而總體史卻反其道而行之,所謂國家或者制度,恰恰是在個體行動與地方社會的邏輯中“創建”起來的。與通過國家正式機構頒布、用文字寫下的法律(類似于“靜態切片”)相比,唯有經歷民間的“下有對策”主動適用的“制度”,才值得被作為討論的對象。這就引出了關于“institution”的理解,即慣性化的運作機制和規范化的行為方式。
在他的敘述中也可以看到,此種制度實踐所帶來的是堪稱神奇的后果。人們通過主動將國家納入自己的生活選擇中,以既隱蔽(國家視角下)又現實地再生產種種“被統治的藝術”,從而維持了正式法律文本存續的體面,二者的共生關系使得生存之藝術“無意于”直接改變國初祖宗之法在國家層面的表達。
其次,無論在整體史或是中心——邊緣的構想,他都堅持了“將…作為方法”,總體或中心只是我們將一個單位作為研究對象時必要的預設。他因此將國家視為地方社會整體的一個部分,觀察其在鄉村如何以權力、秩序和觀念儀式的方式展示自身的存在。這里面可能存在的解釋困境又被“禮”這一根本性的支配秩序所統合。當然我們可以就此提出疑問(也許這超越了嚴守理解的任務),即是否存在過于強大的暴力,以至于其外在于被我們作為研究對象的“整體”?或者說,地方社會為何要“主動”將國家作為安排與理解自身生活的一個要素?
從他的研究來看,明代的戶籍制度中“戶”的概念,從明初編戶齊民之下承擔賦役主體演變為一條鞭法后一個類似賬戶的登記單位,這一制度的變革為明清宗族及其他社會組織的發育提供了中介性的空間。這一歷史進程又與白銀“偶然”地大量流入息息相關。從社會關系的層面來看,賦稅財政制度是國家權力對社會資源的汲取,而朱元璋“理想”設計的實物貢賦、強制納糧當差制度,由于貨幣和市場介入權力運作體系,成為資源配置中主要支付手段,進而改變了賦稅的手段、方式和對象,并在這背后是王朝與編戶民權力關系的變革。這些研究對于“制度史”的意義在于理解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轉型,而這里再次抬出的國家與社會二分并不與前文的表述相沖突,因為我們只要再次將這一模式作為工具對待(而消除其潛在的現代性或自由主義預設),那么這一地域的歷史就可以作為理解國家在地方何以可能的支點,或者說,社會如何以自己的方式融入國家。而且在他的論述中,這一進程并沒有明確地指向某種近代化的契機,而是因為給一個崩潰的結構續命,將文本層面或者說初始狀態的治國理念、政治體制和社會文化體系保存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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