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讀后感1000字雖然事屬虛構,但這卻是一個基于真實事件改編的案例。真實案例一,霍爾姆斯案中,一艘移民船在紐芬蘭海岸撞到冰山后開始下沉,船上的救生艇有裝載了42人,嚴重超載且船體裂了大洞,船長和水手為減輕負重,將所有乘客都拋出船外,最終幾周后在法國海岸獲救,當時這一事件舉世矚目。最后美國法院判霍爾姆斯非預謀殺人罪成立,監禁六個月,罰金二十美元,這罰金最后也被泰勒總統赦免掉了。真實案例二,杜德利案中,也是四個幸存者被困救生艇上,其中船員帕克年紀最小,很快就成了狀況最差的。在吃光所有食物后的第十九天,大家決定殺掉身體狀況最差的帕克,并以他的尸體為食物。又四天半后,他們被一艘法國帆船救起。英國法院宣判三人有謀殺罪,駁回緊急避難抗議,處以絞刑,但最終被英女王赦免了。
在改編的洞穴探險案中,五名探險者被困山洞中,在耗盡一切食物且外部救援都無效后,他們通過擲骰子選出一人殺掉以果腹存活。被殺者威特莫爾是最早提出擲骰子建議的人,但在開始前他又撤回了同意,想再等一個星期。其他成員代替他擲了骰子,并最終不幸選中了他。《洞穴奇案》這本書,就是就這一虛擬案件進行的討論。最終結果雖然正反持平,但依然維持原判,四人被判絞刑。
本書最初的作者是富勒,設定是只有五名探險者,作者薩博為了把新的法學思想寫進這本書,虛構了五十年后發現了一位當年未被發現的逃脫者,于是這一案件又重新審理。在五十年后的探險者案Ⅱ中,法官們的陳詞更加全面,討論也更激烈。其中還有兩位女法官參與審理,這在第一次審理中是沒有的。
閱讀這本書時,隨著看過一個個法官的陳詞,我對這案子的判決傾向也在不斷來回倒戈。尤其本書是翻譯過來的,很多句子冗長繁雜,加之各種法律專業名詞,更是讓我在關鍵節點看很多次才能領略作者意圖。看完一遍后,我深切的體會到自己在遭遇嚴酷的法律思想的拷問和道德情感的歷險,最終覺得法哲學流派之間的劃分和爭論并不重要,因為任何一個流派的思想立場未必就是不可動搖的。我也認識到了自己之前對法律的認識真的是浮于表面,從未認真思考過“法律”這一存在在我們的社會里到底意味著什么。
對于書中具體的法律哲學,我了解太淺,不做過多討論。書中威特莫爾雖然同意了擲骰子決定生死,但在開始前又撤回了同意,法官們就“同意”這一概念做了超精彩的討論。還有法官就探險者們的狀況,展開了“自衛殺人”和“緊急避險”的討論,這里的討論應該就是引用了那兩個真實案例中的法官陳詞。也有法官拿這起案子和強奸案類比,為他們做無罪辯護,因為他們和被強奸的婦女一樣,在死亡的威脅下同意做違反自己意愿的事,但本身沒有做這件事的主動意愿,一切都是被逼無奈。也有一位法官認為犧牲少數就多數是劃算的,更何況為了就他們還死了十位救援人員呢,這話雖然冷酷,但很多人真的就這么想的,還記得那個鐵道和小孩的選擇嗎,這位法官是真敢說。甚至,前后兩次審理中棄票的兩位法官也很有理有據,一個是限于法律和道德的兩難,一個是之前審理過和探險案相關的電池專利案,為避嫌而棄權。還有一位法官發言相當簡短,直接同意了之前一位法官的陳詞。
好了,對這本書的總結大概就到這里吧,希望我下一次再看它能更深入一層。
|